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条例(1)
上海戏剧学院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以及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工总财[2018]96号)等文件精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全体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编报,经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四)服务教职工原则。学校工会经费坚持以服务教职工为本,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教职工,用之于教职工,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大型活动前,制定活动预算,召开教代会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二、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学校工会会费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由学校发放薪酬时统一代扣代缴,会费计算的基数为“工资收入”,不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等。工会会费严格按照上海市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并按照规定留成和上缴上级工会。学校行政补助基层工会时,应有合规列支渠道,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审批程序,由学校行政开立的银行账户拨付。工会在收到行政补助款时,应纳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管理。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按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组织交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财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收入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学校行政方面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按照市总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等活动的开支。会员交纳的会费应当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专题培训、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场地租金等;用于支付职工教育外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用于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化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文艺展览;文体活动所需场地租金、设备、器材、用品租赁费、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交通工具租金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按照每人每三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执行。
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人均不超过500元。
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
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全天活动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发放现金。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支出。用于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其他活动方面。用于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退休离岗的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采购流程参照第六条工会福利采购办法。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标准为头胎每人不超过800元。生育二胎的,标准不超过1000元。
工会会员因意外或生病住院,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普通疾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重大意外、大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一次住院,限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工会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生病住院、去世慰问另可购不超过200元的实物。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予以慰问。但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学校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的发放办法具体参照《上海戏剧学院慰问金和困难补助发放暂行办法》。
(三)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即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2、会议费,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支出。
3、专项业务支出,即用于教工之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调研、技能竞赛、岗位培训等活动支出及奖励。用于工会开班图书室、职工书屋等问题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爱心妈咪小屋、亲子工作室等服务阵地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工作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程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五)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工会经费开支规定
(一)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
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得发放在职职工劳务费用。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
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各类奖励经费的开支。工会在组织活动和开展工作中可发生的奖励项目包括:
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
工会在进行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四)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可以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五、工会经费收支程序
1、预算:年初,由工会财务制定预算,递交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通报经审委,由经审委主任签字;工会盖章后上报上级工会。
2、设备购置及大宗维修参照学校规定采购程序和审计程序办理。
3、报销及审批:各分工会及校工会机关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必要附件,到工会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和工会专职副主席签字,方可报销。举办活动需先制定策划方案,制定预算,由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纪要,按照招标或采购流程及报销业务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具体报销业务要求参照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审批:
5万元以下由工会主管财务专职副主席审批。
5万以上(含5万)由工会专职副主席签字确认后,工会主席审批。
5、决算:年末,由工会财务做出年度财务决算,经工会委员会会议认可后,通报经审委,由经审委主任签字,工会盖章后报送上级教育工会。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六、工会福利物品采购办法
工会福利物品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中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采购方案由工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会相关经费预算安排,拟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的数量、品种、金额等。其中,福利采购总价操作方案具体如下:
1万元—10万元(含1万元),采用货比三家进行“询价采购后,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交工会经审委审批签字后开展相关采购程序。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工会办公室组织工会委员会及经审委组织采购评审会讨论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公告须提前一周(三个工作日)在学校工会网站发布。原则上采用三家(或以上)投标单位进行“比价”等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由经审委主任签字确认后。
七、附则
1、本办法修订稿经上海戏剧学院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于次年递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行。
2、本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及上海市教育工会下发的有关经费收支管理条例制定,若上级工会相关条款修订,本办法依据上级规定调整。
3、本办法修订稿由上海戏剧学院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