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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院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1)

上海戏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 根据教育部201211日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3. 教代会坚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4.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5.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 教代会的职权


  1.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7.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2. 教代会决定和决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认真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1. 教职工代表


  1. 凡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2. 教代会的代表以工会部门为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数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部门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工作在各级党支部的支持、监督下进行,凡有公民权的我校在岗教职工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或5年,到期换届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部门的代表。正式代表调离学校、长期出国或者工作借调人员在届内不能回学校工作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部门可以进行更换或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部门代表团的活动;代表在届内退休的,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更换和补选本部门的代表,届内退休的代表至届满前,以列席代表身份参加校离退休代表组活动。临时性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

  1.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尽量平均覆盖学校各专业及各部门比例,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近年一线教师实际比例,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中层干部、教师、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代表、离退休教职工、非在编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享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

  2.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坚持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敢于反应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

  3.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提案须经三名以上(含三名)正式代表、或五名以上(含五名)教职工附议方为有效,然后提交提案工作组审查后立案。

  3. 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5. 因参加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1.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 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1.   教代会以院系为单位建立工会部门,人数较少的行政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合并为一个联合工会部门。各部门工会选举产生部门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原则上每个工会部门推选主席一名,委员3名(含部门工会主席),根据各工会部门总人数可以适当增减。

  2.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从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3. 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半数以上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者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1.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2.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教代会换届,应组织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1.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 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 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1.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1. 学校建立二级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办法,在该院系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对二级院系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2. 二级院系教代会(职工大会)接受本院系党组织领导、监督,任期原则上与学校教代会相同。学校工会应做好对各二级院系教代会(职工大会)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1.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3.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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